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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 子 核 證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〈 電 證 服 務 〉接 任 原 先 由 貿 易 通 電 子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主 理 的 核 證 機 關 ,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提 供 數 碼 證 書 核 證 服 務 。 電 證 服 務 按 照 電 子 交 易 條 例 ( 第 五 五 三 章 ) 有 關 認 可 核 證 機 關 的 條 文 成 立 服 務 機 制 。 而 電 證 服 務 的 業 務 標 準 則 遵 照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刊 登 的 《 認 可 核 證 機 關 - 業 務 守 則 》 規 定 。 本 公 司 在 二 千 年 十 月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為 有 限 公 司 , 屬 於 貿 易 通 電 子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全 資 附 屬 機 構 。 電 證 服 務 的 使 命 是 為 顧 客 、 合 作 伙 伴 、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及 各 商 務 團 體 服 務 , 透 過 主 動 參 與 電 子 商 貿 的 保 安 , 為 公 眾 竭 盡 全 力 作 出 貢 獻 。 核 證 機 關 在 商 貿 中 擔 當 可 靠 的 角 色 , 電 證 服 務 會 以 高 效 率 、 全 面 、 完 整 的 手 法 去 經 營 核 證 的 服 務 。 我 們 亦 承 諾 遵 照 專 業 紀 律 守 則 的 規 管 達 致 現 行 的 行 為 標 準 。 電 證 服 務 已 製 作 出 一 套 核 證 作 業 準 則 , 去 制 定 為 登 記 人 登 記 服 務 、 核 實 登 記 申 請 、 管 理 及 控 制 電 子 證 書 的 簽 發 程 序 、 登 記 人 接 納 證 書 、 暫 時 吊 銷 和 撤 銷 證 書 等 實 務 守 則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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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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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席 吳 偉 驄 先 生
吳 偉 驄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被 委 任 為 電 子 核 證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。 吳 先 生 同 時 是 電 子 核 證 母 公 司 貿 易 通 電 子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的 執 行 董 事 及 候 任 行 政 總 裁 , 並 將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完 全 履 行 行 政 總 裁 之 職 務 。 吳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九 月 二 日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期 間 , 為 貿 易 通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。 吳 先 生 於 一 九 七 二 年 畢 業 於 香 港 大 學 , 獲 法 律 學 士 學 位 。 畢 業 後 , 他 加 入 香 港 政 府 , 出 任 貿 易 主 任 , 其 後 擔 任 政 務 主 任 直 至 一 九 八 九 年 。 其 後 , 吳 先 生 任 職 於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( 「 證 監 會 」 ) , 分 別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至 一 九 九 二 年 擔 任 董 事 ( 中 介 團 體 部 ) , 於 一 九 九 二 年 至 一 九 九 四 年 擔 任 執 行 董 事 ( 中 介 團 體 部 , 包 括 發 牌 及 中 介 團 體 監 察 科 ) , 並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至 一 九 九 七 年 擔 任 中 介 團 體 監 察 科 之 副 主 席 、 營 運 總 裁 及 執 行 董 事 。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, 吳 先 生 加 入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( 「 中 國 證 監 會 」 ) 並 擔 任 其 顧 問 直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。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四 月 至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, 他 擔 任 中 國 證 監 會 規 劃 發 展 委 員 會 委 員 及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副 理 事 長 。 他 其 後 加 入 匯 富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擔 任 主 席 ( 中 國 地 區 ) 直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六 月 。 吳 先 生 曾 為 首 華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(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創 業 板 上 市 )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止 。 他 現 時 為 匯 富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、 深 圳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及 第 一 電 訊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( 均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之 主 板 上 市 )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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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 理 委 員 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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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 證 服 務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二 千 年 八 月 成 立 , 其 主 要 任 務 是 以 機 構 體 系 形 式 , 為 貿 易 通 履 行 核 證 機 關 的 業 務 , 當 核 證 機 關 的 業 務 成 為 獨 立 實 體 時 , 貿 易 通 便 會 把 核 證 業 務 移 轉 至 電 證 服 務 。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繼 續 擔 任 監
察 準 備 工 作 , 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電 子 交 易 條 例 ( 第 五 五 三 章 ) 認 可 評 估 過 程 的 角
色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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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中文譯本祗供參考,若中文譯本與英文版本之文義有異,蓋以英文版本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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